2024年12月1日1时51分许,景某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固原市原州区泰合路与六盘山路交叉口(泰合A区南门口)路段处时,因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在此路检路查的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原州区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景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0mg/100ml。
经调查,2023年11月15日,驾驶员景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原州区交警三大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景某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给予景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固原交警三大队)